01是否必須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以上?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可以看出,只要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而不要求必須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以上。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累計的時間只要超過一年,即使員工入職本單位不到一年,依然享受帶薪年假。
02不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下一年帶薪年假的情形: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03帶薪年假的折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帶薪年假條件的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例子:員工2012年1月1日開始工作,2013年5月1日跳槽到其他單位,依照規定該員工在2013年可以享受年假5天,那么他在跳槽后的單位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為(暫按每月30天算):(240天÷365天)×5=3.28天,而根據上述規定,不足一天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說該員工在B單位可以有3天的帶薪年假。
04休年假是否需要單位批準?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由此可以看出,員工要休年假必須的經過用人單位的批準,不能私自離開休假。
且,依據該規定,休年假是用人單位安排,并未強制要求勞動者主動申請。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未申請為由拒絕安排勞動者休年假。
05能否可以跨年休年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06未休年假的賠償標準
如果單位不安排休年假,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因為300%已經包括了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用人單位就賠償員工未休年假的工資就應該按照日工資的200%賠償。
07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能否享受帶薪年假?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只要是連續工作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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